游客若是在國外游玩時私自離隊,旅行社便可以決定結束行程,并從他們繳納的押金中扣除相應的費用。這種做法的合規性引起了廣泛的爭議。事實上,游客和旅行社在這件事上的權益似乎存在一些不一致。針對這一點,我們將會進行詳細的探討。
事件背景
許某與成都某國際旅行社達成出境游協議,但后續因人數未達標,行程轉由北京旅行社承接。許某遵照流程,從湖南啟程,先抵達廣州,隨后與團隊同機飛往澳大利亞。不料,旅行伊始便接連遭遇諸多困擾。
旅行社反訴
成都旅行社在回應許某的指控時,提出了反訴。他們指出,根據合同規定,不僅拒絕退還團費和保證金,還要求許某承擔回國機票費用7560元。另外,鑒于許某兩次擅自離團共3天,他們還要求許某支付違約金9000元。這些要求使得雙方之間的矛盾更加尖銳。
脫團負面影響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高新法院向四川省旅游局咨詢了解到,游客若是在國外擅自離團、逃離或滯留,對旅行社造成的負面影響極為嚴重。游客若是擅自離團或滯留,旅行社不僅可能面臨邊防部門的重罰,還可能遭受行政部門的處罰,甚至有可能被取消出境旅游的經營資格。需要明確的是,獲得這樣的經營資格并非易事。
國外類似規定
境外并非隨意行動的區域,游客若擅自離團或逃離,接待旅行社需立即向上級匯報,并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由此規定可見,無論身處何地,游客私自脫離團隊均屬違規,他們必將承擔相應的后果。
法院審理結果
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旅行社并未私自將游客轉團或合并團隊。根據ADS簽證的相關條款,出境的目的應當是旅游,而游客擅自離團等行為在兩國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屬于被禁止的行為。許某自始至終都嚴重脫離了團隊,在境外的行程中還遇到了許多無法預料的情況,旅行社將其送回國內的行為并未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
合理懷疑與責任承擔
終止旅游團的行程,對滯留游客進行遣返,這一舉措必須建立在充分的理由之上。許某的行為引起了對其旅游目的的疑慮,因為滯留不歸在兩國均屬違法行為,且所受懲罰頗為嚴厲。此類行為可能給旅行社等相關部門帶來嚴重后果,故旅行社采取的措施是合情合理的。許某理應為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閱讀完這個案例,你或許會思考,旅行社對游客擅自離團這一行為的處理方式是否得當?為何不把你的觀點留在評論區?若你覺得這篇文章對他人有所幫助,不妨給它點個贊,并轉發給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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