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市場上部分品牌服裝在吊牌上標注產品名稱為“沖鋒衣”、“棉衣”,但促銷詞描述的卻是“沖鋒衣”問題的問題。 虛假促銷。 但“(北方)”品牌的生產商VF(服裝)則表示“北方產品不存在虛假宣傳”,同時要求上海市消費者協會解釋“如何界定和區分合法產品”。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的地位和法律地位。” 適用范圍”等諸多問題。相關法律專家強調,生產企業不會直接在服裝吊牌上標注“夾克”,以避免執法監管;服裝吊牌早已明確將服裝定義為“夾克”,推廣已將其變成“夾克”。夾克,涉嫌欺騙消費者;如果服裝本身聲稱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功能性,則構成欺詐。
三地消協多次勸阻“虛假宣傳”
2020年11月8日,京津冀消費者協會聯合發布功能性服裝(夾克)對比測試結果。 結果顯示,不少樣品標注與其宣傳不符的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存在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嫌疑(見《中國消費者報》2020年11月16日第2頁《哥倫比亞17個樣品》) 、North Face等被曝光”)。 消協向相關企業和電商平臺提請比對測試結果,要求整改存在問題。
比對檢測結果發布20天后,上海市消費者協會委托國家梭織面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市場上涉案品牌進行跟蹤調查,發現仍有部分服裝產品存在問題。品牌的產品名稱標注為“夾克”等,在執行其他服裝產品標準的同時,卻用“夾克”進行促銷。
2020年12月14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代表京津冀消費者協會公開勸說11家品牌夾克企業,要求11家企業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見《中國消費者報》2020年12月《迪卡儂》) ”以及“狼爪”等涉嫌虛假宣傳的產品應予以糾正”)。事后,部分企業迅速反應,積極整改,但部分品牌企業低估了消協組織的社會監督,繼續我行我素。
去年2月底,上海市消費者協會再次委托國家紡織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市場上銷售的夾克產品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部分品牌產品仍存在相關問題。
3月15日,京津冀消費者協會組織對6家夾克生產企業進行公開約談。 約談后,5家企業回復接受消協批評并立即整改。 但“北方”品牌的生產商VF(服裝)公司回復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稱,“我公司不認為北方產品不存在虛假宣傳”。
宣傳名不副實,涉嫌規避監管
“在多次調查中,我們發現‘North Face’的很多服裝產品在廣告中都標有‘夾克’一詞。隨后,我們訂購了幾件‘夾克’樣品,發現吊牌上的產品名稱是‘夾克’,標簽為“夾克”,據說執行標準是Q/-2018,標準名稱實際上是“時尚男女單衣”,并且沒有防水、透氣等功能評價。 ” 國家機織物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總工程師單學雷表示,吊牌上明確標明了產品標準,是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 企業如果想要宣傳某種產品的功能,就應該有相應的衡量和指標評價,并且在標簽上明確注明產品標準。
記者了解到,國家標準GB/《沖鋒衣》已于2016年開始實施。該標準為國家推薦性標準,非強制性。 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自行制定的標準應當“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North Face’宣稱沖鋒衣產品不具備沖鋒衣國家標準規定的防水、透氣等功能評價,實際上是不恰當的。” 單雪蕾說道。
單學雷表示,對于產品宣傳名稱與名義產品名稱不符,存在監管質疑。 如果產品宣傳銷售為“夾克”,但吊牌上表述的是“時尚男女單衣”標準,那么市場監管部門只能按照吊牌上注明的標準進行計量。 但該標準并未對防潮、透濕、靜水壓等功能項指標進行評價,市場監管部門很難對其功能性進行判斷。 企業涉嫌規避市場監管。 同時,如果涉及消費者質量投訴,有關部門只能根據《時尚男女單衣》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合格,很難判斷其功能性,也無法判定其是否合格。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廣州市消費者協會法律專家張芳也認為,用“夾克”作為促銷詞比用“夾克”作為促銷詞效果更好。 然而,如果服裝不是采用夾克的標準生產的,那么它的功能可能會有很大的不同。 廠家不直接給服裝貼上“夾克”標簽的背后,可能有規避執法部門監管、對產品質量不自信等考慮。
普通服裝不能用“夾克”做廣告
近日,記者登錄易迅、天貓等平臺“North Face”官方旗艦店發現,不少服裝產品的標語上仍標注著“震撼服裝”字樣。 記者隨機采訪了多位消費者。 受訪者均表示,褲子是普通服裝,用于日常穿著,而夾克是功能性服裝,用于戶外運動。 關于沖鋒衣的定義,國家標準GB/《沖鋒衣》明確規定,采用具有防水透濕功能的紡織紗線,加工用于戶外運動的具有防水透濕功能的服裝,其生產標準要求較低。與普通服裝相比。” 全國運動器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運動服裝分會工程師趙娟枝表示,市場上有不少產品以“沖鋒衣”名義宣傳和銷售,但標簽上卻載有大衣、單夾服裝、休閑服等。標準生產西服、棉服、羽絨服等。本標準沒有防水、透氣等功能評價。 按照此標準生產的服裝可能不具有夾克的功能。 聲稱夾克可能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在很多消費者眼中,‘沖鋒衣’就是傳統戶外服裝的代名詞,而短褲、棉襖等產品則是普通的日常服裝。” 北京律師商會消費者權益法委員會秘書長盧云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使用情況、有效期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 《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應當準確、清楚、明確。 陸云覺得標簽上的產品名稱就是公司對產品的定義。 “North Face”產品標簽已明確將該服裝定義為“夾克”,促銷中又將其變成“夾克”,涉嫌欺騙消費者。
日前,記者向“North Face”品牌的生產商VF(服裝)發出采訪信,就“North Face”品牌名稱上的“”等多項問題進行獨家采訪服裝標簽卻聲稱“夾克”。 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復。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將對此事進行跟蹤報道。
豎起大拇指微海報
186信息網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本文來自:www.lutong-group.com